海口市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海府规〔2021〕10号)

 发布时间:2021-12-07 15:57:00   来源: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次数:  作者:海口市秀英区信息中心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海南自贸港政策优势,推动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转型升级,促进产业集聚,实现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点支持以生物医药、医疗器械、新能源汽车、机电电子、全生物降解新材料等为主的低碳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本规定中“医药企业”专指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包括医药流通和研发企业,但为加快医药产业的协同发展,医药流通和研发企业参照适用本规定的部分条款。

第三条  扶持资金列入市工业主管部门每年预算专项资金中,用于向在本市生产、经营、纳税的制造业企业兑现符合本规定各项鼓励扶持政策的奖励和补贴,以及与工业发展相关的其他支持。扶持资金由市、区两级财力共同承担,经市工业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年终审核结算,相关辖区按照财税体制将其承担部分上划市级。

第四条  表彰“海口工业年度十佳企业”。对年度工业总产值达到1亿元、研发总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工业总产值增幅正增长且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工业平均增幅并实现盈利的企业进行考评,依据企业考核年度的内部研发投入、研发总投入、研发总投入占企业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重、工业总产值、工业总产值增速、入库税金六项指标的排名顺序,按2:1:2:2:1:2的权重进行综合排序,取前10名企业予以奖励,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授予“年度工业先进企业”称号,并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奖励。

第五条  对新建工业企业给予研发扶持。新注册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含)以上的,在项目投产之日起3年内,每年按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给予企业奖励,最多不超过企业当年工业总产值的3%。企业享受本条政策期间,不再享受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三条第(四)款政策。

第六条  企业成长奖励。企业当年实现盈利,产值超过2000万元,研发投入超过500万元,按当年产值超过近三年峰值增量部分的2%(医药企业按3%)给予企业成长奖励,企业成长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研发投入的总额。企业享受本条政策期间,不再享受企业与市政府签订“一企一策”的同类型条款。

第七条  企业生产规模上台阶奖。对年度工业总产值首次分别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8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当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6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300万元、480万元、600万元。

第八条  实施转型升级战略

(一)鼓励工业企业加大技改投资。工业企业技改项目、扩产扩能项目和环保改造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金额大于等于2000万元(不含税),或设备投资不少于500万元的,以符合规定追溯期内的发票、付款凭证及合同为据(不含土地款),竣工投产后一次性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含土地款)3%(医药企业按5%)的资助。单个项目的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二)工业企业用于智能制造的自动化管理系统等软件投入,投入使用后按项目支出金额的5%给予资助。单个项目的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第九条  实施品牌发展战略

(一)对当年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获得地理标志产品称号的工业企业,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鼓励工业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认证(ISO9001)、环境体系认证(ISO14001)和健康安全体系认证[(OHSAS18001)或(ISO45001)]的,可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性补贴。

(三)工业企业主导(或主持)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或修订),在标准发布当年,每个标准分别给予企业4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达到或超过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并获得对标标准的,当年每个标准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条  实施绿色发展战略。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循环经济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20万元。对通过国家级、省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20万元。鼓励本市企业生产节能产品,对被列入国家或省节能产品推广目录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和20 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引进专业技术人才。企业年度工业总产值1亿元(含)以上,研发总投入超过500万元,实缴入库税金超过500万元的,对企业具有本省人力资源部门颁发的中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员工,劳动合同约定服务于企业的期限在2年(含)以上,并在本市缴交基本养老保险,中级职称按每人每年3000元给予补贴,高级职称按每人每年6000 元给予补贴。其中:工业总产值1亿元(含)—5亿元(不含)的,每家企业奖励人数不超过员工总人数的5%;工业总产值5亿元(含)—10亿元(不含)的,每家企业奖励人数不超过员工总人数的10%;工业总产值达到10亿元(含)的,每家企业奖励人数不超过员工总人数的15%。

第十二条  对工业企业运输支出给予补贴。年度工业总产值超过1亿元且实缴入库税金超过500万元,运输费用超过10万元的工业企业,对其年度运输费用(不含税)按一定比例进行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工业总产值1亿元(含)—5亿元(不含)的,按10%的比例进行补贴;工业总产值5亿元(含)—10亿元(不含)的,按15%的比例进行补贴;工业总产值达到10亿元(含)的,按20%的比例进行补贴。

第十三条  加大医药产业扶持力度

(一)鼓励医药企业做大做强。首次进入国家工信部评选的“年度中国医药工业百强企业榜单”的海口市医药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以后在最高名次基础上每向前提高一名,次年给予10万元奖励。

(二)鼓励医药企业做大品种。医药企业当年单个品种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含)—3亿元(不含)的奖励30万元、3亿元(含)—5亿元(不含)的奖励100万元、5亿元(含)—7亿元(不含)的奖励200万元、7亿元(含)—10亿元(不含)的奖励400万元、超过10亿元(含)的奖励600万元。医药流通企业当年单个品种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含)—3亿元(不含)的奖励2万元、3亿元(含)—5亿元(不含)的奖励8万元、5亿元(含)—7亿元(不含)奖励20万元、7亿元(含)—10亿元(不含)的奖励30万元、超过10亿元(含)的奖励50万元,对属于从海南进口药品的,奖励标准相应提高25%,非从海南进口药品的视同国产药品核算奖励。从海南进口的药品销售收入达不到1亿元,但与国产药品合计达到1亿元的,按国产药品标准奖励;从海南进口的药品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的,单独按进口药品标准奖励。

(三)鼓励医药企业从本市以外地区购买、引进药品生产批件并在本地生产,以及通过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受托生产。从本市以外地区购买、引进药品生产批件落地并开始生产的,当年每个批件奖励100万元,取得生产批件并生产的次年,以该产品次年销售收入的2%给予奖励。通过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接受外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或本市非关联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并取得生产加工费用的,从获批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指定生产企业当年起,连续三年按实际取得委托加工费的20%给予奖励,单品种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单个企业当年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本地企业受托生产并直接销售产品,以及委托方在本地注册销售的,适用第十三条第(二)款关于鼓励医药企业做大品种的条款。

(四)鼓励医药产业应用基础平台建设。加快培育引进行业龙头合同研发机构(CRO)、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等生物医药产业应用基础平台,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含土地款)超过1亿元的,以符合规定追溯期内的发票、付款凭证及合同为据,竣工投产后一次性按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含土地款)的2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企业享受本条政策期间,不再享受本规定第五条和第八条政策。

(五)鼓励新药研发和自主创新

对医药企业新取得国家药品注册批件和生产批件并落户本地生产的药品,给予一次性资助。化药资助标准为:1类药奖励1000万元;2.1类药奖励800万元;2.2类药奖励700万元;2.3类药奖励600万元;2.4类药奖励500万元;3类药奖励200万元;4类药奖励150万元;5类药奖励100万元。中药资助标准为:1类药奖励1000万元;2类药奖励500万元;3类药奖励250万元;其他类药奖励50万元。生物制品资助标准:1类药奖励1000万元;2类药奖励500万元;3类奖励250万元;4类和5类奖励100万元;其他类奖励50万元。

取得2类和3类医疗器械注册批件(不含二类诊断试剂及设备零部件)并落户本地生产的,当年分别给予20万元和200万元奖励,次年该品种的销售收入分别达到2000万元和5000万元的,分别再一次性奖励50万元和300万元。经海南省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首台(套)高端医疗设备,自认定当年起3年内,按该产品年度销售收入的2%给予资助,单个产品资助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医药企业的临床研究费用进行补贴。企业承诺临床研究的产品获得生产许可后在海口落地生产的,根据临床研究费用付款进度,按上一年度实际付款金额5%的比例给予补贴,单个药品品规最高补贴300万元。未按承诺落户海口生产的,所发放的补贴将予以追回。

(六)鼓励医药企业产品出口。对年度出口额分别达到100万美元、2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医药企业,当年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100万元人民币的国际市场开拓奖;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每增加1000万美元,在100万元人民奖励金额的基础上,增加奖励50万元人民币,奖励总金额最多不超过550万元人民币。

(七)鼓励医药企业进行国际认证。对获得欧洲药品质量管理局EDQM认证、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认证的医药企业,每通过一次认证并形成实质性出口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其他国外官方认证的医药企业,每通过一次认证并形成实质性出口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八)鼓励医药企业进行国际注册。对医药企业产品取得国际注册批件、落户本地生产的,每获得一个品种的国际注册批件,以取得批件所发生的注册费用一次性给予100%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如果形成实质性出口的,再一次性追加奖励30万元。如果企业一个品种在一国获得不同规格的多个注册批件,按一个注册批件给予奖励。对本规定发布实施前已通过国际注册并形成销售的医药企业,按上述标准奖励。国际注册批件再注册或重新注册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经济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工业投资项目、重大兼并重组项目及在短时期内能实现超常发展的工业企业,经市政府同意后,实行“一企一策”,签订协议给予扶持。

第十五条  同一企业符合本规定和市政府其他相关规定多项扶持奖励政策的,企业可按“就高就宽”原则择一申请。

第十六条  企业确保资金申报资料真实,出现下列情形的,将取消其扶持资金年度申报和取得扶持资金的资格:1.扶持资金的年度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2.扶持资金的年度发生环保污染事故;3.扶持资金的年度因违规被食药监部门处罚而停产整顿;4.兑现资金时被纳入征信黑名单;5.兑现资金时企业已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6.申报资料存在伪造情形。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9年5月29日印发的《海口市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2019年修订)》(海府〔2019〕55号)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本规定有关扶持奖励补助、资助等起始时间认定和测算时间自2021年1月1日起。

第十八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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